看到不少商標行內人在宣傳說,現(xiàn)在申請注冊商標必須要包括第35類推銷(替他人)、貨物展出、廣告等服務。
真的有這個必要嗎?
有多少家企業(yè)真的在提供推銷(替他人)服務?我還真不知道。
不過,我確定知道很多企業(yè)和商標從業(yè)人員把第35類推銷(替他人)和零售、超市視為同一種服務。
只是,這觀點似乎越來越行不通了。
這一件商標三年不使用的撤銷案件就典型說明了這個問題。
被撤銷商標“萬色WANSE”,指定使用在第35類推銷(替他人)、貨物展出、廣告等服務上。
在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商標所有人需要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商標在指定的三年內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不過,我不打算討論證據(jù)問題,只想借這起案件說明一下推銷(替他人)服務和零售、超市的關系。
我直接抄錄判決中我所要介紹的重點。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原件附后)。
商標所有人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商標“萬色WANSE”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但《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在于“對商業(yè)企業(yè)的經(jīng)營或管理進行幫助”,或者“對工商企業(yè)的業(yè)務活動或者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yè),即商業(yè)企業(yè)的活動”。
因此,《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的服務項目不包括“商品的批發(fā)、零食”,商場、超市的服務不屬于該類的內容。該類“推銷(替他人)”服務的內容是:為他人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咨詢等服務。故,商標所有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訴爭商標“萬色WANSE”在核定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結果當然是“萬色WANSE”商標被撤銷在第35類推銷(替他人)、貨物展出、廣告等服務的注冊。
看到這一段判決了吧,重點是:“推銷(替他人)”與商場、超市沒關系。
更加重點的是,這一標準正在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理中得以執(zhí)行。
當然,這份判決說明法院也支持這種觀點。
我個人也同意這份判決中的說理。沒錯,從理論上講商場、超市確實不屬于第35類的服務,確實與“推銷(替他人)”不是同一種服務。
而且在下一份我自己做出的裁定中,可能也是這樣表述的。我必須按照統(tǒng)一的審理標準來審理案件,也必須服從法院的判決。
問題是在我國商標注冊不接受零售服務的現(xiàn)實下,大街小巷上一家挨一家的商場、超市的商標怎么獲得保護?
我真的不知道,也回答不了。
我只知道,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們是把使用在零售上的商標視為使用在了“推銷(替他人)”服務上。我自己就在案件中認定“沃爾瑪”為“推銷(替他人)”服務上的馳名商標。
地球人都知道,“沃爾瑪”到處開的都是超市。
但是懂法理的人也都知道,超市真的不屬于推銷(替他人)服務。
作為一名執(zhí)法者,我必須是懂法理的人,但作為一名希望能夠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的執(zhí)法者,我真的為超市、零售服務商標不知如何保護而頭疼。
我發(fā)現(xiàn),在商品類似的問題上,我只能說出個事實,卻總有著無數(shù)的問題。
誠懇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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