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專利權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范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是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外觀設計的照片或圖片。我國專利法第56條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一是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二是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文件均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實施例以及說明書摘要等。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一般認為歷史上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制”,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第三種做法即“折衷制”。《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草案第二十條及1973年歐洲14國簽訂的《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均做出了類似的規(guī)定:“專利的保護范圍由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正體現(xiàn)了這一立法原則。
因此,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采用折衷解釋的原則。既要避免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范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范圍完全一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于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一個總的發(fā)明核心,保護范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后,認為屬于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范圍。折衷解釋應當處于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shù)谋Wo與對公眾的法律穩(wěn)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