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jù)《專利法》第26條、第56條第1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l款的規(guī)定,在認定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即認定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根本依據(jù)是權利要求書,并且是權利要求書的整體、實質內容,而非個別的文字或措辭。如果一項技術構思并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即使在說明書、附圖中體現(xiàn)仍不屬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可見,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的即可排除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外,權利要求書是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基本依據(jù),說明書、附圖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jù),只是居于從屬地位。
(2)作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認定依據(jù),清楚、準確地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是必須的。要對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作出清楚、準確的解釋,明確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參考說明書和附圖。說明書和附圖具有解釋權利要求書的法定功能。
(3)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為了明確某一技術術語的含義還可以參考專利申請過程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申請人之間的往來信件和文件。當然,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jù),但在這些信件和文件中專利權人表示認可、承諾或放棄的東西,專利權人以后是不能反悔的,這就是所說的“禁止反悔原則”。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jù)《專利法》第5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為準。在認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沒有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所以,其保護范圍以圖片或照片為準,即使尺寸上存在細微差別也并不妨礙權利認定。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僅限于在授予專利權時指定的產(chǎn)品上使用的外觀設計,即他人不能在指定的產(chǎn)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