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緩刑期間,他不僅沒有反省悔悟,改過自新,反而繼續(xù)做著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生意,生產“假商標”高達166078件,最終再次面對法庭的審判。
5月24日上午,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隨著審判長的宣判,被告人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00元。除此之外,他還被禁止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印刷業(yè)及制造、銷售商標標識有關的職業(yè),這是我省首次對監(jiān)禁刑的被告人適用禁止令。
直擊庭審:被告人放棄辯護
“沒有”、“不辯護”、“我錯了,我認罪。”
5月24日上午,站在被告席上的范某某神情黯淡,似乎意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已無可爭論,他沒有請辯護律師,甚至沒有為自己辯護,一個多小時的庭審中,他的每一句話都不超過10個字。
隨著一記法槌聲,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于東輝敲響了法槌,再次擔任審判長審理范某某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一案。
自2014年7月份以來,在明知對方所提供的好想你棗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手續(xù)為假手續(xù)的情況下,范某某依然委托張某某所承包的鄭州駿隆包裝有限公司為其印刷標有“好想你”注冊商標的包裝袋。2014年9月13日,在鄭州駿隆包裝有限公司,偵查機關當場查獲印有“好想你”注冊商標的特級健康情包裝袋成品36078個、健康情棗內包裝袋成品13萬個,特級健康情棗外包裝半成品12卷,印刷所用的板滾18個。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證明,這些查扣標識均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緩刑期間再犯案
全省首張監(jiān)禁刑被告人“禁止令”開出 其實對于法庭,范某某并不陌生,早在2011年8月10日,他就因銷售“好想你”、“健康情”、“棗博士”商標標識的包裝袋和包裝盒,被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然而緩刑期間,范某某并沒有珍惜寶貴的自由時光,而是利用自己的經驗和渠道,繼續(xù)著自己非法制售注冊商標的生意,先后生產數(shù)量超過16萬件。
經過一個多小時緊張有序的開庭審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1)開刑初字第296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范某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中的緩刑部分,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00元。此外,禁止被告人范某某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印刷業(yè)及制造、銷售商標標識有關的職業(yè)。”這是我省首例對判處監(jiān)禁刑的被告人適用禁制令。
法官說案
“禁止令”警示制假售假等侵權行為
對于“禁止令”,大多數(shù)人都比較陌生,也是這次庭審中人們關注的重點。
據(jù)了解,“禁止令”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對非監(jiān)禁刑制度進行調整時的一項制度創(chuàng)新,其主要針對的是被宣告緩刑和判處管制的非監(jiān)禁刑罪犯。對判處監(jiān)禁刑的被告人范某某依法適用禁止令,在我省刑事案件審理中尚屬首次,在全國也并不多見。
“禁止令的意義在于彰顯國家利用刑罰手段嚴懲制假售假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打擊各類危害民生的犯罪行為的決心,警示那些正在以制假售假等方式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法分子放棄非法牟利的妄想。”鄭州中院知識產權綜合審判庭庭長趙健良解釋。
“2011年,被告人范某某因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刑罰,本次犯罪依然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前罪和后罪涉嫌的罪名表明范某某對印刷行業(yè)及非法印制、銷售注冊商標標識犯罪鏈條相當熟悉,其從事犯罪具有一定的便利條件,因此,為了強化對罪犯范某某的有效監(jiān)管,防止再次危害社會,在對被告人范某某再次犯罪量刑時,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條的規(guī)定,依法適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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