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
商標變更: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xù)。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指定商品。因企業(yè)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fā)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辦理轉讓手續(xù)。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fā)生轉移。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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