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復審的類型:
(1)商標異議復審: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jù)商標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2)商標駁回復審: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依據(jù)商標法第32條的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依法裁決的案件;
(3)商標撤銷復審: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依職權主動撤銷注冊商標或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