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公告,公布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新《標準》由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共同修訂,分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等十大部分。此次修訂增加了聲音商標審查標準、審查意見書的運用標準等內(nèi)容。
據(jù)了解,修訂《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是為了適應《商標法》第三次修正,進一步規(guī)范和做好商標審查和商標審理工作。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借鑒國外審查標準的基礎上,結(jié)合多年商標審查、審理實踐,對《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進行了修訂。
據(jù)介紹,本次修訂新增了聲音商標審查標準、審查意見書在審查實務中的運用標準、《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標準、《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標準、《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審理標準、利害關系人的認定標準,并針對《商標法》第十條的部分修改對審查標準進行了相應修訂,同時刪減、新增了部分審查案例,豐富、完善了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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