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中級法院審結了這起著作權糾紛,認為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娃哈哈”AD鈣奶、營養(yǎng)八寶粥、純凈水,這些我們所熟知的“娃哈哈”產品包裝上,都印著一個相同的圖案——一個可愛的胖娃娃頭像。但這個圖案是由誰設計的呢?杭州的袁某認為自己是原創(chuàng)作者,并將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杭州中級法院審結了這起著作權糾紛,認為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法院查明,1988年6月16日,杭州保靈兒童營養(yǎng)食品廠(被告娃哈哈公司的前身)為新研制的兒童食品“高效能營養(yǎng)液”征集設計名稱和商標圖案。杭州保靈兒童營養(yǎng)食品廠發(fā)布征集內容時,曾承諾“一經采用,給予500元獎金”。原告袁某參與了征集。袁某當時設計的圖案被采用。1988年8月11日,該廠向袁某支付150元,收據(jù)上顯示該筆費用為“娃哈哈營養(yǎng)液外包裝設計費”。袁某還收到了杭州娃哈哈兒童食品廠(被告娃哈哈公司的前身)頒發(fā)的《榮譽證書》。
袁某認為,該《榮譽證書》已確認他為該商標圖案的作者,但后來“娃哈哈”營養(yǎng)液停產,被告卻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將他的作品用于娃哈哈其他產品上。袁某認為,被告此舉侵害了他的著作權,要求被告停止對他作品復制權、發(fā)行權的侵害。
被告娃哈哈公司辯稱,原告始終沒有提供他設計的原始稿,唯一用以證明著作權的證據(jù)是一張《榮譽證書》,這并不是參與公司商標設計的原始證明。另外,杭州保靈兒童營養(yǎng)食品廠還向案外人任某、陳某支付了設計費250元和150元。
根據(jù)相關證據(jù),法院認為,無法認定袁某單獨創(chuàng)作了涉案作品。即便涉案作品是原告袁某單獨創(chuàng)作,法院認為,袁某關于被告娃哈哈公司侵害著作權的訴訟主張也不成立。因為從當時被告征集作品的意圖看,是希望得到產品名稱和商標圖案的使用權和支配權。同時,從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來看,給付的獎金符合相關美術作品稿酬標準,可以認定杭州保靈兒童營養(yǎng)食品廠已經支付了公平合理的對價。袁某也接受了這筆設計費。根據(jù)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等價有償?shù)脑瓌t,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杭州保靈兒童營養(yǎng)食品廠可以無條件、無限制地使用涉案作品。
法院認為,從當時的法律制度來看,1988年《著作權法》尚未實施,我們無法要求當事人在涉案作品創(chuàng)作的當時,能夠預先按照《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就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以合同的形式進行明確約定。原告袁某從1995年之前就涉案作品向被告主張權利,而被告自1988年起就陸續(xù)將涉案作品申請注冊商標,并實際使用在多種商品上等行為,一定程度反映了當時雙方對投稿應征商標圖案設計著作權權屬歸屬的真實意思。
根據(jù)涉案作品創(chuàng)作當時的時代背景、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制度,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一系列行為,法院認定杭州保靈兒童營養(yǎng)食品廠可以擁有涉案作品的權益。杭州濱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袁某的訴訟請求,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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