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客體的變化主要指商標權的消亡或終止,包括三種形式:
商標注銷、商標撤銷以及商標權自然終止。
首先,分析一下商標權注銷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影響。
第一種情形,如果商標權是商標注冊人主動注銷的,應當事先同被許可人進行協(xié)商并取得其同意,商標注冊人注銷商標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歸于終止。如原注冊商標進入公有領域,原被許可人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反之,如被他人申請注冊,原被許可人不得再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可能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或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種情形,如果商標權是被動注銷的,如注冊人消亡而導致商標被注銷等,被許可使用人如果確知該商標已經(jīng)注銷則不應當使用;如果被許可使用人不知道該商標已經(jīng)被注銷,根據(jù)過錯歸責原則,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分析一下商標撤銷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影響。
第一種情形,注冊不當商標的撤銷。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該注冊商標視為自始即無效力,撤銷決定對已經(jīng)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注冊商標被撤銷后,原商標注冊人應當通知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如果原注冊人未盡通知義務,則被許可使用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形,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如果原注冊人存在,其應當通知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原注冊人未盡通知義務,或原注冊人已經(jīng)不存在,被許可使用人無法知道該注冊商標已經(jīng)被撤銷而繼續(xù)使用,同樣根據(jù)過錯歸責原則,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最后,商標權如果是自然終止,有效期屆滿后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作為注冊商標去使用該商標。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合同糾紛案件具有商標侵權的表象,如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開設品牌專賣店經(jīng)營非侵權商品等,權利人往往不認為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而投訴到執(zhí)法部門尋求行政解決。這類案件,需要執(zhí)法部門準確予以判定,謹慎決定是否介入,否則可能吃力不討好,甚至被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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