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著名音樂人小柯在微博連發(fā)博文,斥責董明珠自媒體私自改編小柯的知名歌曲《因為愛情》,用以推廣營銷活動。并聲明:將索賠500萬捐獻給中國音樂版權的維權機構。 微博發(fā)出后,得到了其他音樂人和公眾的力挺,有人說:一向在公眾面前強調“尊重知識產權”的董小姐是自己打臉。當然,也存在不以為然的聲音:張口就是500萬,是找到賠得起錢的主了么?
改編歌曲是不是侵權?
這一點毋庸置疑,董明珠自媒體確實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音樂作為明確的法律保護對象享有:
著作權法
?。ㄋ模┍Wo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ㄎ澹椭茩?,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ㄊ模└木帣啵锤淖冏髌?,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董明珠自媒體對《因為愛情》音樂作品進行改編并公布在微博這樣的公眾平臺上,顯然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500萬的賠償合理否?
音樂作品的授權費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小柯說《因為愛情》值500萬也不是空穴來風。然而500萬的賠償金額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要走法律維權途徑,舉證很重要。如果是參照音樂向表演者授權的金額,恐怕離500萬還差的遠;若參照格力賣電飯煲的銷售額,這首改編的“廣告曲”帶來了多少的銷售額又算不清,十有八九會落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范疇。
最大的可能就是在法院自由裁定的五十萬以下的范圍內。
網絡改編都侵權,為啥企業(yè)總被告?
個人改編不值得告。個人改編的作品多是娛樂用,影響力小,又大多沒有商業(yè)盈利。這種情況導致向個人索賠需要搭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最終卻所得甚少,不值。
企業(yè)侵權證據易取得。企業(yè)與個人有本質不同,企業(yè)侵權輕松就能沾上商業(yè)目的的邊,而且必然存在銷售額。簡單的說,淘寶格力電飯煲的銷量X單價,只需通過公證處公證,就能作為法庭認可的索取賠償的證據。(刷單的銷量也算?。?/p>
輿論傾向弱勢群體。個人的娛樂改編相對版權所有人是弱勢群體,版權所有人相對企業(yè)又是弱勢群體,從心理上講,大眾是傾向弱勢群體的,想要“欺負弱小”的名聲還是做”以弱勝強“的英雄,答案不言而喻。
企業(yè)怎么應對?
就在同日,農夫山泉的二十周年廣告《一個人的島》也遭遇侵權風波。廣告片前30秒的音樂與獨立音樂人李志的作品《山陰路的夏天》一模一樣,李志在微博上質疑侵權。當晚10點,農夫山泉在微博上作出道歉,并承諾第二天第一時間支付10萬元版權費用。
此舉被網友贊為”教科書式的危機公關“,把危機變成了一場圈粉活動。 企業(yè)花重金拼命打造的形象,很可能因為不經意的侵權行為被一朝抹黑。抹黑容易洗白難,格力這樣的大企業(yè)也不免出現知識產權的疏忽,為人詬病。
好的危機公關不是每個企業(yè)都能做到的,但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卻可以提前預防。加強知識產權意識的培訓,聘請知識產權顧問對企業(yè)進行診斷,通過知識產權貫標來進行企業(yè)知識產權體系搭建等等。
先風知識產權集團,知識產權服務更全更專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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