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定義及法律保護依據
1.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對其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處于著作權權利范圍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此外,由作品的傳播者(如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廣播組織等)所享有的鄰接權,也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屬于一種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實踐性、地域性和可復制性特征。
2.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國著作權法立法的兩項根本原則:一是保護作品創(chuàng)作者和傳播者的利益;一是鼓勵優(yōu)秀作品的創(chuàng)作與傳播。我國著作權法立法中的另一項原則是:尊重國際著作權保護慣例,積極參加國際性的著作權保護。我國有關著作權法的主要法律法規(guī)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與《著作權法》相配套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一些司法解釋,也是我國著作權法方面的規(guī)范性文件。
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歸屬主體
作品是著作權所指向的對象,又稱為“著作權的客體”。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具有獨創(chuàng)性、合法性,同時還需要考慮該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條件。
著作權人通常稱為“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分為兩類:一類是“原始著作權主體”,一類是“繼受著作權主體”。
原始著作權主體就是作者,他既享受人身權,又享有財產權。作者分為兩種:(1)直接意義上的作者;(2)視為作者的組織。
繼受著作權主體,是指通過繼承、遺贈、轉讓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權的自然人或組織。國家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繼受著作權主體。
常見的繼受著作權主體有:(1)著作權繼承者和受遺贈者(享有財產權,不享有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但由其保護。作者生前未發(fā)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fā)表,可由這類繼受者行使發(fā)表權);(2)著作權轉讓中的受讓人。
作者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個人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作者合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合作作者共有;合作作品若可分割使用的,則合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單獨享有著作權并單獨使用,但不應侵犯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
人身權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作者有權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筆名,也可以不署名。對此,任何人不得強迫或干涉。作者可以自己動手修改作品,也可以授權他人修改。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篡改的權利。
著作權權利的保護期
(1)無限期保護。適用于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2)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適用于自然人的發(fā)表權和財產權。(3)首次發(fā)表后50年。(若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fā)表的,不再予以保護。職務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于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均適用)。
法定許可的不屬于侵權著作權的行為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使用已將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法定許可方式主要有:教材中采用的作品、報刊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該條規(guī)定只涉及錄音制品所載作品的著作權人,因為作品的廣播權僅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不享有廣播權,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就不必向其付酬)
侵權著作權的行政處罰方式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同時又損害了公共利益,侵權人應接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主要方式有: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行政處罰由地方人民政府版權局負責實施。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則由國家版權局負責實施行政處罰。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侵權事實、情節(jié)、程度、后果等,侵權人有時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實施了任何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人,都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而依照刑法規(guī)定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處罰種類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罰金。(違法所得較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